
周光成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工伤认定所遇争议之四:乡村医生与村卫生室
2014-05-21 17:26:55 来源:周光成
工伤认定所遇争议之四:
乡村医生与村卫生室
周光成
淮安一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上班时发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乡村医生的死亡为“视同工亡”。村卫生室不服这一认定,向当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继而村卫生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卫生室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卫生室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行政判决。
村卫生室不服工伤认定的理由是,认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都不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村卫生室明显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乡村医生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追根溯源,现在的村卫生室原为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的卫生室,现在的乡村医生原为大队的“赤脚医生”。虽然名称从村卫生室到村卫生服务站再到村卫生室的变化,赤脚医生的名称变化到今天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的性质和乡村医生的性质从来未改变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 “使每一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在将乡村医生与村卫生室之间认定为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时,如果是只有一名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如何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工作”,“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村卫生室不是盈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就是有多名乡村医生从业的村卫生室,也不可能有能力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目前在江苏省和淮安市都没有关于村卫生室应当为乡村医生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乡村医生来说,如何参加工伤保险还需要等待当地政府的政策。主要问题是工伤保险费用中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规定为由谁来承担。
文中所涉法律文书:
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淮人社工认字(2012)114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淮行复(2012)第12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淮行初字第0006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淮中行终字第0027号)
- 大家都在看

工伤待遇争议之退休手续 周光成 遇人咨询:在发生工伤后,由于超过了60周岁,有关机构不予受理,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