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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亲子鉴定证明
2016-02-19 16:08:17 来源:周光成
户口登记·亲子鉴定证明
周光成
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意见》列举了申请登记户口时需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其中应当引起申请人注意的是《意见》中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时,有三种情况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一种情况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中的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这种情况的关键点是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因为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婚姻法上不存在夫妻关系。非婚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不必说。这时候要从法律上确认同父亲存在亲子关系就需要物证,亲子鉴定证明就是从生物学上证明鉴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所以这一种情况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亲落户,就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种情况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中的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意见》将在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助产机构内出生,一是不是在助产机构内出生,也就是群众所说的不是在医院或者卫生院出生的婴儿。如因在家里出生或者在旅途中出生等等原因,在出生后没有领取或者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户口登记时,申请人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是不可少的。这时申请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无户口人员的父母与无户口人员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出现这种情况是要求无户口人员先做亲子鉴定,然后凭亲子鉴定证明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依据《意见》规定,这一《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如果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不是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在申请户口登记时有可能会被拒绝办理。
第三种情况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中的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意见》要求,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的鉴定机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目前,有能力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可能不少,但在问及资质时却有很多机构闪烁其词。对鉴定机构资质的要求,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该决定中规定“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规定因进行诉讼的需要而做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该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这就是鉴定机构资质取得的规定。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因为登记户口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时,采用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由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工作涉及多方面、多部门,《意见》提出要完善配套政策。无户口人员在申请登记户口时一定要注意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照户口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证明,使得户口能顺利地登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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