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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2015-05-18 14:07:29 来源:周光成


诉讼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诉讼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周光成

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民事案件522.8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事纠纷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状态。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者时间、精力、年龄等因素,难以了解并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致使当事人无法独立地完成诉讼工作。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代理人制度。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依据证据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这就对各个不同案件的当事人选任诉讼代理人有不同的考量。当然在绝大多数的诉讼中,律师是最适合的作为诉讼代理的人选。但是律师的优点是对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掌握。对于事实真相的掌握及对于证据的判断必须依靠当事人或者了解情况的人。这时就需要选任更适合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和律师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一道参加诉讼。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有关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需要提交给法院的证明材料,在以往没有具体的规定。自从2015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后,这一情况有了变化,该民诉解释从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一共用了四个条文对诉讼代理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八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应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对诉讼代理人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顺利地参加诉讼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诉解释虽规定了提交证明材料,却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那个部门来出具。没有规定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诉讼代理人提交了证明材料,也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予采纳的证明材料。

对于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除了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律师的规定以外,其余的几项涉及到诉讼代理人提交证明材料时还可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其中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应当由谁来出具,本辖区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按照市、县(区)确定还是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当事人一方是指被代理人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具体是指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还是户籍在本辖区,是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还是引起诉讼的事实发生在本辖区等。

在自然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近亲属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是很多的。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有关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看起来容易实际很难。实践中不是每一个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开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子女被自己的母亲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就发生现今网上流行的要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情。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看似放宽了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但是若要提交近姻亲的证明材料谈何容易!如女婿作为老丈人的诉讼代理人,女婿第一步要证明自己已经结婚,第二步要证明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老丈人是父女关系,第三步是证明与自己的老丈人是近姻亲的关系。但是这些证明材料又由那个部门出具才为是有效的证明材料。

公司制企业在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公司的投资主体中自然人作为投资人逐年增多,但有的股东并不在公司上班,还有一部分公司的董事、监事也并不在公司上班,这些不在公司上班的股东、董事和监事,他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范畴的劳动关系。而对于有关公司的诉讼,他们的关心程度不会低于一般的员工和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而他们在公司发生诉讼时却不能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对发生诉讼的公司不利。民诉解释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些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指的是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还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应当由谁出具。什么样的材料才能满足这一证明的要求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若要提交同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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