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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选择

2016-11-12 10:38:33 来源:周光成


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选择


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选择

周光成

对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在建筑工地、矿山工作的农民工,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提出认定工伤时,由于缺少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第一个程序就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从此一个程序一个程序的走下去,可能要经年累月。也正于此,有一部分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就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中的雇主责任,走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之路。

在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因工作原因受到侵害时,因我国立有《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应当依据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是不减轻用人单位责任的,哪怕劳动者在发生伤害时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果是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之路,受害者如果对伤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所以在以上人员发生因工伤害时,多选择走工伤保险程序。有劳动者为了能早日获得经济赔偿,也有选择了走人身损害赔偿的。但是如果伤害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是视同工伤等情形,就只能走工伤保险程序。

时间到了2015年下半年,江苏省施行了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这一办法和以往的规定相比较有两个变化在案件咨询和代理中应当引起注意。

一是对于“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改变了以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变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如一男性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到伤害,受伤时年龄超过59岁但不足60周岁,鉴定为伤残十级,所在地区为江苏省淮安市。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得赔偿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3万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5万元;

3、按照淮安市规定对基准标准下浮10%;(淮政办发[2015]103号)

4、共计可得赔偿:4.05万元。

5、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按照全额的10%支付(如果劳动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除外)。

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则为:

1、伤残十级赔偿2年;

2、江苏省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3、共计可得赔偿:7.4346万元。

这其中的差距还是明显的。

律师在遇到对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在建筑工地、矿山工作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类案件时,则要全面地详细的了解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反复分析。由于这部分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很少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所需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况。这其中之利害关系要如实地告诉当事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再决定案件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入手还是从侵权法律关系入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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