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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医患纠纷调解之感言
2017-09-07 10:06:30 来源:周光成
淮安医患纠纷调解之感言
周光成
一、关于淮安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有关医患之间的纠纷,古今中外是否都有发生,我没有查过这方面的资料。但在如今,身边却时有发生,也常见于媒体。同事间常说到医患纠纷的案件,作为律师,接受患者的委托就是患者的代理人。接受医院的委托就是医院的代理人,当然都得要尽职尽责做好每一件案子。有同事曾问我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体会,我总的认为在处理医患纠纷的时候,应当分清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必须慎谈患者责任。二是要充分认识到现有医学、医疗水平对人体疾病认识、治疗的局限性。三是患者或者患者亲属对医院或者医生的财产、人身的侵权不属于医患纠纷,不应当与医患纠纷混合处理,应当依据行为人所触犯的法律进行处理。
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的态度关系到是否能够尽快地处理好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接触过的案件中,有的医院对纠纷的处理采取主动的态度,也能很快地处理好纠纷。但有的医院虽然成立了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机构,实践中这些机构不会去主动地与患方沟通,所要做的事是等患方找上门后尽量开脱医院的责任,糊弄患者,能糊弄一个是一个。糊弄不过去的,就对患者甩下一句话,“有本事你去打官司,法院判多少给多少”!实际是生怕自己处理不好使得矛盾变得复杂,殊不知拖延处理也会使得矛盾激化。通过司法程序是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拖延的时间往往太长。从当事人双方的态度上可以反映出在医患纠纷发生后,还是都想着这时最好能有一个有一定威信的组织出面协调尽快地处理好纠纷,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是顺势成立。
2016年2月初,江苏省政府对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新试点工作作出了批复。将淮安市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提到新的高度。将调解中心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定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批复要求医患纠纷中患者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或患者主动提出调解申请的必须进中心处理。调解中心为了更好地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聘请了一百位医学专家、一百位法律专家组成了调解中心的咨询团队,从医疗、法律专业方面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给予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事实说明,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这一机构的成立和运作为淮安市的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解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由于有了“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或患者主动提出调解申请的必须进中心处理。”的规定,就使得调解中心有了一定的组织医患双方调解的主动权,在患者的申请下,调解中心就可以联系医院进行调解。这时同意并且参与调解对医院来说是必须的,这对医院来说就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进入调解程序,克服了以往在调解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显得难以着力的情况,确实“建立调查、调解、理赔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强患者与医院的信任建设,创新医患纠纷调处模式”。
在创新医患纠纷调处模式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作出规定。因而加强医患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无疑是开辟了一条宽阔的道路。认真贯彻江苏省政府的批复,大加宣传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组织结构与工作程序,积极引导医患纠纷进入城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公平、公正的调解。
二、调解中慎谈患者责任和医生不能包治百病
在医患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应当慎谈患者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曾生过病,都有到医院就医的经历。总不能说病人到医院就医是一种过失或者过错吧。到了医院后,医生要做什么检查、治疗,患者无法拒绝,要收多少钱,患者既不能还价,更不能少给。除非患者就是口袋空空,放弃治疗。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能有什么责任?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如果我们在强调慎谈患者责任时就认为医院或者医生就一定有责任,这明显对医院和医生是不公平的。曾经看过外国的一则关于汽车修理工和医生的对话,说的是一位医生抱怨修理工收的汽车修理费贵了。修理工说我去看病的时候你们医生收费更贵啊。医生说,你修我车子的时候发动机是停下来的,而医生替你看病的时候你的发动机是正常运转的,所以医生的工作更难。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这一道理实际上人人都知道。在医疗时发生的误诊也是常有发生。2016年5月5日的《参考消息》曾刊有“医疗过失成美国人第三大死因”的研究文章。文中说到,“根据这项研究,2013年,至少25万美国人死于能够避免的医疗过失,而不是最初他们去医院寻求治疗的疾病或伤痛”。事实说明,误诊的原因不但多而且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医院的硬件、软件建设;涉及到医生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工作时的精神状态;涉及到患者对病痛忍受的程度、在就诊时关于身体不适的诉说;涉及到同一疾病在不同的个体患者身上出现症状的差异;就诊时疾病发生在初期阶段、主要症状还没有显现出来等。这些因素任何一点都可能影响医生作出正确的诊断。虽然没有人统计这些影响因素的数量,但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因素何止成百上千。所以在大多数病程的初期阶段发生误诊时不能一味地抱怨医生,从主观上说,治好疾病是患者和医生共同的心愿和目标。医患关系从本质上说应当是十分融洽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记得我国古代有一传说,说的是唐代名医孙思邈为虎治病后受到老虎感谢的故事。这一故事本身说明医患之间本无发生纠纷的土壤。有很多纠纷激烈的案件,其本身就已经脱离了医患纠纷的范围。
三、对医院和医生的侵权不属于医患纠纷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适用的法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专章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的行政法规。在我国,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有比较完备的程序和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定。所以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任何人以医患纠纷为由向医护人员实行身体或言语上的攻击时,任何人以医患纠纷为由损坏医护人员或医院的公私财物时,都不属于医患纠纷的范围。对这些情形应当依照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和触犯的法律来定性和处理,或构成治安案件,或构成刑事案件。在处理这类情形的时候,有关机构应当快速而有力。在处理这些案件中,如果将医患纠纷作为这些案件的起因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是十分错误的。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从轻发落,事实就起到了纵容违法犯罪的后果,这也是针对医生的恶性行为有增无减的原因之一。在有的医疗损害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赔偿时会向患者一方倾斜,这一做法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会闹就会得到较多的经济赔偿,事实上助长了患者及其亲属将医患纠纷扩大化、激烈化的心理期望。
四、调解新体制,应当属于淮安医疗资源的内容
说到淮安的医生,总不免让人想起古代的淮上名医。淮医虽不是淮安医生的专称,但是在淮安这片土地以外的却鲜称淮医。今天所说的淮医,不仅有古代精于传统的医术的名医,更多的应当是今天仍然在淮安从事临床、防疫的所有医疗卫生工作者。淮医名人馆陈列了众多古今淮医名人事迹。这是淮安的医疗资源。这一医疗资源的利用,发扬光大,却与患者的口碑密不可分。而患者的口碑,根源于淮医精湛的医术和高尚的医德,说到底是医患关系的和谐反映。医患关系的和谐,反映了淮安的良好的医疗环境。淮安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既是为维护患者和医方的合法权益和淮安医患纠纷的解决贡献智慧和力量,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为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是在保护着淮安的医疗资源。而淮安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也应当属于淮安的医疗资源的内容。江苏省政府对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新试点工作的批复,为这些医疗资源的利用和宣传增加了动力。联想到淮安市的旅游资源丰富,气候宜人,如果将淮安市的旅游、医疗资源相结合,患者来淮旅游时兼顾医疗,在医疗时顺便旅游,医养结合,运用得当,对患者身体的康复应当是大有好处。
五、建议设立医患纠纷的仲裁制度
医患纠纷的调解,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不参加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另一方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拖延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时间。有的医患纠纷发生后,经过了一、二年的时间才得到解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但使得劳动争议有法可依,更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起到指引、规范作用。对因农村土地承包而引起的纠纷,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来调整解决。现如今,医患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并且表现出的复杂性以及处理医患纠纷需要的专业性,都给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解决增加难度。对于医患纠纷的调解解决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又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应当考虑通过立法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增加仲裁的准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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