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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辨
原创文章 作者:周光成  时间:2009-09-30 13:41:01  点击查看评论

依据法律规定”辨

周光成

在未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每当听到某人说话常用依据法律规定”一句开场时,第一感觉是此人必是精通法律之辈,或者对于所说的事情必定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后,不但听到别人说,自己也在说“依据法律规定”的时候,就不由得对这句话有较深的思考。特别是当说这句话的人只说“依据法律规定”而又不接着说法律规定的内容的时候,就常常在回到办公室或者家里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翻查法律书籍,查找此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然而有时却怎么找也找不到。遇到的次数多了,才感悟到有的人有的时候说出“依据法律规定”这六个字的时候其实他原本就知道没有这一法律规定,之所以要说“依据法律规定”,猜想其中的原因或许是口头禅,或许是为自己壮胆,或许……。因此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而言,对“依据法律规定”这一句话后面所包含的内容不能不作仔细地辨别。

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我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大约说了三次依据法律规定”这六个字却没有说出法律规定的内容。当审判长问我的意见时,我就说:审判长,我承认自己对法律学的不够,我请审判长要求原告代理人将刚才所说的法律规定是指的哪部法律,是第几条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当庭说一遍,让我也学习学习。审判长听了我的话以后,要求原告代理人说一说。原告代理人回答说法律书未带来。审判长说,那你能回答是哪一部法吗?原告代理人当即语塞。原来是糊弄人的!

曾听同事讲述其代理被申请人的一个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递交给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书上写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人民法院举行的行政执行听证庭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来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总共只有六十四条,申请人引用该法的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难道有法律依据吗?他此言一出,申请人的代理人,审判员,带书的旁听者等都忙不过来地翻书,法庭内但闻一阵翻书声,几分钟后又是一片寂静。短暂的寂静后最先发出声音的却是旁听席。

还有在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二款之分,因为这一个条文不分款项。

以上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硬说有规定,那么真真实实有规定的又怎么样呢。

有一起刑事案件,由于是依法不公开审理,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为了了解案件的判决情况,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要求得到一份判决书,受到法院的拒绝,回答是没有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拿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再次找到法院要判决书时,这次法院的回答是,法院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近亲属的例子。

   还有明显的事情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直至目前为止,我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在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平时的工作中,律师要注意辨别的还有法律规定的差别。如听说近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报警并等待处理不构成自首。还有大家都知道的我国刑法中对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有数额较大的规定。各省对数额较大的多少数额为“较大”规定又有不同。这就造成了盗窃相同的数额在甲省可能构成盗窃犯罪,而在乙省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同数量、同质量的物品,在被盗窃时市场价格高的时候有可能构成“数额较大”,在被盗窃时市场价格低的时候又可能不构成“数额较大”,这样前者就构成犯罪,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工厂里一丝不苟的工人师傅,就是严格地按照图纸生产合格的产品。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是直接面对纠纷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是对法律的直接运用,最需要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一原则,不仅仅会带来当事人辞去委托要求退钱的后果,还会造成社会对律师的能力、诚信作出负面的评价。律师不但要学习法学理论,更要熟悉掌握法律条文,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律师之所以称为“律师”而不称为“法师”的缘故吧。

注:本文法律一词采广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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