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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之新规定
2010-12-07 21:33:45 来源:周光成
因工死亡待遇之新规定
周光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七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项,加在一起共是十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因工死亡的皆按照第三十七的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从明年开始,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的部分待遇标准将有重大变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3节中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年第22号第13页。)摆在我们面前需要研究的事情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共十项情形中,哪一项或者哪几项的情形属于(国发〔2010〕23号)第23节中规定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情形。
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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