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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诉讼了未了
2015-05-28 16:42:34 来源:周光成
七年诉讼了未了
周光成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一名乡村医生病故后,其亲属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先与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发生劳动争议,后又与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发生劳动争议。自这名乡村医生于2008年4月28日死亡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历经约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共作出四次工伤认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共作出行政复议四次;淮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共出仲裁裁决(决定)三次;淮阴区人民法院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作出六次行政决(裁定)和五次民事判决(裁定)。
最终于2014年12月8日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该份判决书已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日提交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其题目为《上诉人周巧云与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之所以说“七年诉讼了未了”乃是因为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不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的这一终审民事判决。已经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的再审请求是: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五项判决。
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是: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五项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第一、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淮人社工认字[2012]1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金星村卫生室,不是申请人。所以申请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申请人不是病故乡村医生王开忠的用人单位。不是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上级主管单位。申请人与王开忠2007年5月19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为答辩人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是依据原淮阴县《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村医,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发给乡村医生聘书,聘用期为一年。”“村卫生室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及其乡村医生的性质、身份不变。”申请人虽与包括王开忠在内的村医签订聘用协议,但是申请人不用村医,村医也不在申请人处上班。王开忠是乡村医生,他不在申请人处执业,而在金星村卫生室执业。王开忠于2008年1月22日由老张集乡卫生管理委员会聘用为金星村乡村医生。这些事实在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案字(2010)第002号仲裁裁决书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明白。王开忠执业的老张集乡金星社区卫生服务站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与答辩人没有隶属关系。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完全是受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的委托而实行的管理。二审认为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对国家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错误认识,是根本不了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关系。
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五项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乡村医生王开忠不是申请人的职工,申请人也不是王开忠的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的诉讼中将申请人列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不是本案病故乡村医生王开忠的用人单位,所以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
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的再审请求是: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申请再审人的性质是村卫生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是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王开忠生前是乡村医生,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
二、申请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乡村医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一审判决适用了这一条款,却又违反这一条款规定作出上诉人对乡村医生王开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判决。说明一、二审判决并没有查清上诉人是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这一基本事实。
三、对于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险,村卫生室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应当有村卫生室缴纳的那部分,都有政府负责缴纳。乡村医生不实行工资待遇,村卫生室不发乡村医生的工资。
淮阴区老张集乡金星村卫生室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这一事情历经约7年时间,虽然经过了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然而被判决承担义务的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提出申请再审。我作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诉讼代理人,在经历了这件事情以后,我深深地感觉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相关政策了解甚少。在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村卫生室提出的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政策和由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由国家多部委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已经到了视而不见的地步。
有关这一事情的行政决定、劳动仲裁裁决、司法裁定、判决已经对当地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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