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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
2011-10-19 11:18:34 来源:周光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
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
周光成
在涉及侵害人身权的诉讼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受害人的身体受伤害的程度和性质,继而确定责任性质和民事赔偿的数额。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当属于法医类司法鉴定的范围。
近来接触到一些侵害人身权的案子,看到一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关于价格鉴定意见的内容,如“需行内固定取出术,目前手术费用约需¥6000.00元;义齿修复费用约需3600.00元/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般在法医临床鉴定居多,当然有的专科医院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条件设立法医类鉴定的范围,如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在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也与鉴定机构的登记的鉴定范围相一致。
如果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是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是法医临床鉴定,可以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对身体受到伤害的被鉴定人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治疗方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但是这些医疗行为或者医疗方案需要费用的具体数额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也不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显而易见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没有关于价格司法鉴定的规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该条例的第二章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以及价格鉴证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对价格进行鉴定对于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所来说,是在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对于执业类别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来说,是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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