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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年
2009-05-16 12:11:21 来源:周光成
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应是二年
周光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接触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中,关于起诉的表述,有的写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写着: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而写“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什么要作如此规定,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就可以知道明确的答案。
该报告是这样说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上述规定,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时间太短,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时效为宜。此外,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也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第一号.第30页)。
据此可以明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应当是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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