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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2-02-22 18:16:00 来源:周光成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周光成
在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中,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不但可能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还有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造成被侵权人死亡及造成被侵权人残疾的,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也是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不可回避的。当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无疑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赔偿权利人。当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则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抗辩。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两条法律条文规定了被害人的经济和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涉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实践中,一些针对人身权益犯罪的案件,受害人受到的物质、经济损失可能不大,而有时受到的精神损害很大甚至是巨大的,特别如性侵犯的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等,给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造成最大的损害往往就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如果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明显地不公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 号)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是否行使选择权,人民法院均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这一规定无疑表明,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也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后,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就有了法律的依据。该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这一法律规定,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争议应当是有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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