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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离事难离

2014-08-06 11:01:33 来源:周光成


婚离事难离


婚离事难离

周光成

 

在夫妻离婚时,为了减轻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复杂的财产关系影响到离婚的速度。常常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或者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往往也为以后的矛盾留下了伏笔。在归子女所有的财产中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或者子女对受赠的财产附有义务,或者涉及的子女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等问题,虽可能发生在父母离婚之后,仍然会使得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

也就是在前几天遇到一咨询案件,说的是夫妻诉讼离婚,经上诉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夫妻双方对财产中的门面房约定为归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所有。但门面房的租金归离婚后的母亲和她的儿子各半所有,期限为十五年。十五年后租金归儿子单独所有。调解书生效后,其子凭人民法院制作的父母离婚诉讼的民事调解书单方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该门面房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在没有其母亲在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其子的名下。其母不服,向淮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反映,认为房管部门在没有她签字的情况下为其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该淮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给她的书面答复意见是: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所以,在办理此房屋过户(转移登记)过程中,无需您签字确认。某某某(指其子)凭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对于淮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的这一答复意见,我的看法是:

首先要清楚谁是该门面房申请转移登记的合格申请人。父母双方协议门面房归其子所有,但其子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不满18周岁,尚在校读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是为未成年人。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 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淮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的“存量房买卖(或赠与)办理流程”的最后一行的括号中注明:父母离婚,作为共同婚生子女监护人身份不变。所以关于该房屋的登记申请,应当由其子已经离婚的父母共同代为申请。

第二是其子凭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回答这一问题先要弄清楚:谁是这一民事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很明显,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法院只能将调解书送达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离婚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可能将民事调解书发给他们的子女。其子所凭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是他自己的。很明显,其子凭其父母离婚诉讼民事调解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父母不同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子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调解书的内容。其次要说的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解决纠纷,协议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承诺归子女所有,性质上属于单方的赠与行为。有时候父母在作出承诺的时候,也可能附加一些条件在上面。如在本案中母亲在承诺将门面房归其子所有时,即附加了门面房的租金归离婚后的母亲和她的儿子各半所有,期限为十五年,十五年后租金归其子单独所有的条件。所以其母亲在意的是在这十五年的时间内所涉门面房的安全存在。如果所有权转移给其子单独所有,所有权人就可能不受约束的行使对门面房的处分权,对实现着落在该门面房上的租金权利将增加不可预测的风险。

在现实中,当受赠与的子女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后,在房产上设定抵押或者干脆把房子卖掉的事例屡见不鲜。有案例是父母在房屋赠与给子女时附加了居住权条件,在同意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子女卖掉了房屋,使得父母无房居住。父母在离婚时将房屋承诺赠与给子女后,抚养子女或者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会急着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的名下,这时如果遇到赠与方在赠与时附加了条件,在其感觉到自己的条件将难于实现时,新的矛盾将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由于这一矛盾是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但在处理时有的案件又牵涉到其他亲属,将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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